職場上的「性騷擾」,就是求職者或受雇者在執行職務期間,被任何人以帶有「性」方面意味的行為冒犯; 或雙方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,並以此交換某些「性」方面的要求,都屬於性騷擾。

很遺憾關於職場性騷擾的事件仍時不時躍上新聞版面。 遇上性騷擾,法律對勞工的保護有哪些? 更重要的是,層出不窮的性騷擾新聞出現,工作者如何提高警覺?
遇到性騷擾如何處理? 可以從下列3個維度思考:悅刻一代 relx1 悅刻經典 relx經典 悅刻二代 relx2 悅刻阿爾法 relx阿爾法

 

確認性騷擾行為類型。 先定義是敵意型(無特定關係)還是交換型(權力監督關係)。
區分行為人有無肢體接觸。 肢體以外的如發表性意味言語、傳送圖片等,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,得加重處罰。
肢體接觸是指由肢體接觸,意圖性騷擾,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胸、臀部或其他身體隱之行為者。
僱主應打造防治措施,減少灰色地帶
嚴格來說,雇主要保護好求職者與受雇人,只要是「執行職務」途中被「任何人」性騷擾,僱主都應負防治性騷擾責任,無論有無「關係上不對等」的情形存在。
包括同事對同事、下屬對主管、主管對下屬或無關第三人,像總機人員接到顧客打電話講不堪入耳帶有性意味的話,也涵蓋在內。 若公司內的雇員或公司以外的客戶,乃至無關第三者,遭到性相關行為、言詞進行侮辱、冒犯,則構成敵意式的性騷擾。
常見類型是性相關的言詞玩笑、肢體碰觸、追蹤私生活或是瘋狂傳訊息告白、甚至是刺探隱私。 例如在工作群組中,男性主管傳清涼露點照或黃色笑話,造成女性同仁被冒犯、尊嚴受辱、影響工作。 保障範疇不限於異性戀,也擴及不同性傾向。 若男同性戀同仁對於其他同事傳送關於同性戀且具有性意味、性歧視的圖片、笑話感到不舒服,對他來說,同樣構成敵意性工作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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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交換式的性騷擾」關係就比「敵意式的性騷擾」更嚴格。 一方要掌握權力,另一方具有從屬關係。 常見發生在主管與下屬、僱主對求職者、受雇者。
對勞工來說,只要是「執行職務」期間,不管敵意、交換,都應該立刻向雇主提出申訴。 而僱主只要知悉,就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,像是避免雙方在調查期間仍持續往來。
勞工若成為性騷擾受害者,可以向僱主與行為人請求精神賠償。 行使此權利時,有兩點要注意:一是「時效」。 若兩年內遇到性騷擾卻決定隱忍、不舉發,超過兩年,就有消滅時效的問題。 屆時,想請求雇主及行為人賠償,會有法律上的障礙。 二是「舉證」。 最好有人證,或是留有錄音或截圖,以免形成誣告。 若屬於有肢體接觸之性騷擾行為,程式上可以同時向雇主與檢調機構提出申訴與告訴,以免僱主息事寧人、湮滅監視錄像等重要證據。
一旦遇到性騷擾,肯定非常不安。 若僱主適時介入,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,對協助舉證與陪伴受害者來說,都能發揮相當大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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